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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07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至11月7日间,被告人曾某某为营利给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建立微信群为群内人员发送参赌方式的链接,参赌人员安装后即可进入参与赌博,每八局为一场,输赢以积分计算,规定每一积分折合人民币二元。每场每名参赌人员支付给曾某某一元台费,所输赌金通过微信发给曾某某,曾某某再转给赢钱人员,同时抽取“台费”提成。

经审计,曾某某共收取微信群内群成员以转账及红包方式赌资9322笔,累计金额292570.3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牌友圈截图照片、微信群成员信息截图照片、曾某某购买金豆的交易截图照片、微信群内现有成员交易明细及曾某某的微信支付账单明细、邢台金正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等;2.证人池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侦破报告、户籍证明及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华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邢台金正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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