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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2011年10月20日曾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开始,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博罗县辖区内的平安山等地开设利用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流动赌场,该赌场每注20元起,上不封顶,每次约有10多人参赌。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其本人的粤LS****长安牌汽车为黄某某开设的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每次酬金200至300元。2019年8月10日,曾某某驾驶其本人的粤LS****长安牌汽车为黄某某在博罗县**镇**办事处**村开设的赌场接送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等6名参赌人员,当天23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镇**办事处基地将曾某某及6名参赌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助其接送参赌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是从犯。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建强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个。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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