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开始,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博罗县辖区内的平安山等地开设利用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流动赌场,该赌场每注20元起,上不封顶,每次约有10多人参赌。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其本人的粤LS****长安牌汽车为黄某某开设的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每次酬金200至300元。2019年8月10日,曾某某驾驶其本人的粤LS****长安牌汽车为黄某某在博罗县**镇**办事处**村开设的赌场接送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等6名参赌人员,当天23时许公安机关在博罗县**镇**办事处基地将曾某某及6名参赌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助其接送参赌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是从犯。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建强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个。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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