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90051990********,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街道**组,现住湖北省潜江市**街道**组。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3月2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杨俊位于潜江市**街**号**房**,并先后购置九张电动麻将桌开设麻将馆提供他人打麻将赌博,曾某某从中抽头营利。2019年9月16日17时许,曾某某在潜江市**街*号*楼该麻将馆内,再次组织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共抓获曾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等参赌人员25人,并现场收缴赌资12280元。

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账本内容的照片、麻将馆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情况等书证;2. 证人李某某、胡某甲、杨某某、吴某某、蔡某某、钟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张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丹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4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