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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7〕1295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89********,现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村镇**村**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7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罪犯朱某甲(已判决)是罗湖区**大厦**茶艺馆的负责人,该茶艺馆设有近10个包间供客人打麻将,每间房每小时收取人民币28元或38元的房费。因生意不好,自2016年6月15日以来,罪犯朱某甲雇佣了罪犯周某某(已判决)、罪犯胡某某(已判决)为茶艺馆收银员;纠集了罪犯朱天波、杨某甲(已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嫌疑人余某某、“YY”(上述二人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等人为业务员,负责利用微信招揽客人聚赌,从中收取每小时人民币200元至380元不等的高额房费进行非法牟利。2016年8月21日下午开始,赌客肖某梅、陈某双等人收到业务员“YY”的微信招集,先后来到永利茶艺馆聚赌。当晚20时许,罪犯朱天波到该场所上班顶替被告人“YY”的工作,期间共两次收取聚赌人员的高额房费共人民币3860元,并在客人换房转台时,帮助客人组台、换筹码。次日凌晨时分,罪犯杨某甲到茶馆上班,因有赌客想继续赌钱,罪犯杨某甲遂亲自参与聚赌。约半个小时后,民警到该场所抓获罪犯朱天波、杨某甲、周某某及肖某梅等七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从参赌人员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16850元,并现场从收银台缴获涉案现金人民币10800元、筹码一批(价值人民币28000元)及帐本一册。

另查明,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8月20日,永利茶艺馆抽水渔利合计人民币445941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账本、赌资照片;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宇、朱某波、杨某芬、周某、朱某永等13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2017年6月26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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