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小保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包庇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8日退回宁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宁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曾某某伙同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宁都县梅江镇罗家村李园组、梅江镇刘城塘曾某某租住的房子里开设以“柯豆子”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赌场内有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轮流坐庄,谢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放高利贷,参赌人员有廖某某、邱某某等一百余人,赌资从数万元至五六十万元不等。谢某某在赌场内抽取庄家盈利额的5%作为斗钱。曾某某、谢某某等人共从中抽取斗钱上百万元。2019年8月13日,宁都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曾某某到案,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流动性赌场,抽头渔利数额大,参赌人员众多,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小保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温新格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