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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50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同案人肖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分工配合,由被告人曾某某负责接送赌博人员,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看风,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田村邓氏祠堂东南侧一荔枝林内、龙田村东华队一荔枝林内等地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每场聚集二三十个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水牟利。

2020年5月27日17时许,公安民警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田村高朗队一荔枝林内实施抓赌,现场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参赌人员共十四人,并缴获赌具及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车辆一部、桌椅等;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徐某某等十一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开设赌场,聚集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婉如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扣押涉案车辆一部(车牌:粤PU****)、粉白色VIVO手机一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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