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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家属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110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13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乳源县**镇**街**号(**屋祠堂旁)的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到该赌场参赌的人员达二十余人次。该赌场用天九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注金额10元至2000元不等,做庄的人通杀就抽取10元水钱放在麻将桌的抽屉里给被告人曾某某。每天抽取的水钱,少的时候几十元,多的时候大概180元,抽水金额大约有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被告人曾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随案移送天九牌一副。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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