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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村委会****号。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张某某等两名男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石村新沙大道北天域网吧门口路段,与驾驶三轮电动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曾某某动手殴打被害人黄某,并强行抢走其手机二台(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067元)。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陈述;

4.证人张某某证言;

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忠华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光盘共五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缴获的手机两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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