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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寻衅滋事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曾某某向村委提出的无理要求李山村村委没有满足。2019年6月2日上午,曾某某用燃烧木材的方式将王仙镇李山村村委会新建未使用的安置房一楼的墙壁损坏及烧黑;2019年8月2日14时许,曾某某再次用燃烧木材的方式将王仙镇李山村村委会新建未使用的安置房一楼的墙壁损坏及烧黑;2019年8月3日,曾某某第三次使用燃烧木材的方式将王仙镇李山村村委会新建未使用的办公楼的墙壁损坏及烧黑,并致使村委会办公楼的外墙受到损坏。经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后损失价值为399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办案说明一份(2)户籍证明一份(3)现场勘察照片6张(4)查获经过一份(5)证据保全清单一份;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一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被告人曾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借故生非,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使用简易程序。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高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醴陵市**镇**村**组**号

2.检察卷一册侦查卷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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