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老二、二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巷**号。2007年7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8月23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9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12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二年。因本案2018年12月5日至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在福安市**镇西门旧市场刘某某小吃店辱骂挑衅顾客曾某某,并持木凳殴打曾某某,曾某某和在场朋友李某甲、薛某某还手将曾某某打倒在地,随后离开现场。当被害人薛某某行至福安市**镇**市场旁十字路口时,被被告人曾某某追赶上用一把剪刀捅伤腹部,造成腹部裂伤。随后,被告人曾某某又行至福安市**镇**巷**号,持竹竿殴打并脚踩被害人陈某乙,致陈某乙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窦前壁及外侧壁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薛某某、陈某乙的伤情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到案的物证竹杆一根;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信息记录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张某某、陈灼秀、李某乙、陈某甲、连建渠等人证言;
4.被害人薛某某、陈某乙陈述;
5.被告人曾某某供述和辩解;
6.福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被告人曾某某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4月12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肆册719页,检察材料壹册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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