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镇**村**组**号。曾因抢夺行为,2017年7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0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红色二轮助力车行驶至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加油站旁,恣意拦停在其前方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廖某某,以被害人廖某某的摩托车转向灯没关,差点让其摔倒为由,无事生非,采用肢体动作以及言语威胁,不让被害人廖某某离开,恐吓其老实点,不然便报警扣车,强行向被害人廖某某索要财物,被害人廖某某迫于内心恐惧,便拿出钱包准备息事宁人,被告人曾某某随即将钱包夺走,抢走钱包内500元现金、一张银行卡以及被害人廖某某的驾驶证。随后,被告人曾某某以赔偿不够为由,拒不归还银行卡和驾驶证,继续恐吓被害人廖某某,采取骑车引导方式,胁迫被害人廖某某至**区**广场农商银行ATM机处。被害人廖某某从ATM机取出1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曾某某后,被告人曾某某仍嫌钱不够,在ATM机门前继续大声呵斥被害人廖某某,要求其继续取款,因内心恐惧,被害人廖某某又取出5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曾某某。再次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某将驾驶证还给被害人廖某某,然后立即驾驶红色二轮助力车离开现场。
2019年10月24日11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东郊路24号公共厕所门口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书证及其他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辨认笔录、案发现场途径路段的监控截图等;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民财物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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