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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0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982200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9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在本市白某某新市街棠安路25号105档火焰鹅夜宵店门前路段,持刀砍伤王某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右肩挫裂创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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