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公司司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同王某某、李某甲(两人均另案处理)三人酒后在宿州市埇桥区宿怀路金悦大酒店附近骚扰他人正常拉客,出租车司机代某某在金悦大酒店门前拉一名乘客,被告人曾某某上前拉开车门,让乘客上他们的出租车,乘客不同意, 被告人曾某某就殴打该乘客。后被告人李某甲见出租车司机秦某某在金悦大酒店门前拉乘客,便上前滋事,与秦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被害人秦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见状便共同殴打被害人秦某某,被告人曾某某随后又殴打了上前拉架的被害人顾三涛。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秦某某谅解。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派出所投案。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伤情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代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取得被害人秦某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智兵
检察员:卢 丽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3955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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