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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寻衅滋事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湖南省新化县******小组**号,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22时许,刘某甲(已判刑)因其妻子过生日,便邀请请张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曾某某等朋友到“2012酒吧”玩,刘某甲、曾某某在酒吧里舞蹈台上跳舞时与龙某某及其朋友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推搡,被酒吧保安制止。后龙某某一个人走出酒吧时,在酒吧门口再次与刘某甲发生争吵,刘某甲用拳头殴打至龙某某头部,曾某某拿起酒吧门口的香炉砸龙某某头部,龙某某的头部脸部被砸破出血。随后刘某甲和曾某某准备乘的士离开,被害人龙某某追上去抓住了刘某甲不准刘某甲等人离开,被告人张某某看到后上前用拳头殴打龙某某头部,曾某某也用刘某甲妻子的高跟鞋鞋跟击打龙某某头顶,刘某甲趁机与曾某某乘车离开现场。龙某某遂用手抓住被告人张某某并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张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3月26日、28日被告人曾某某及刘某甲、张某某向赔偿了龙某某的经济损失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龙某某的谅解。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病历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刘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及同案人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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