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曾某某为显其威信或“耍老大”的情况下,在**中学对面的**超市边的巷子里、***奶茶店等地以强拿硬要的方式向**中学学生戴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均为未成年人)等人强行索要的钱财,合计3138元。其中多次向戴某某索要共计600多元、多次向王某某索要计共1200多元、多次林某某索要共计700多元(包括手机250元和已退还130元)、多次向孙某某索要共计538元、多次向陈某某索要共计100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在**中学旁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多次强行索要他人钱财,钱财共计313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郭杰锋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58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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