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村**号。因谎报案情,于2013年11月1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5月3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部分
2018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与租住在杭州市萧山区****幢**室的被害人邱某甲恋爱关系破裂, 同年3月29日2人再次发生纠纷,并报警,后被害人邱某甲搬离上述租房。同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为寻找被害人邱某甲,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散播被害人邱某甲要自杀等信息(信息内附有邱某甲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自己或通过他人10余次向杭州、温州警方谎报警情称被害人邱某甲要自杀,导致警方多次处警。
同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陆续通过邮寄写有邱某甲字样的灵位、花圈等物品至被害人邱某甲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的家中、被害人邱某甲的校友蒋**处、被害人邱某甲的同事刘某某处、被害人邱某甲的姐姐邱某乙处,并通过微信、电话、微博等方式滋扰被害人邱某甲的校友蒋**、史**、项某某等人。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在**报道、**、**小说等微信公众号或网站中虚构被害人邱某甲性侵他人、抛妻弃子等事实,引发大量网民点击和阅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医院检查资料、医院证明、警情详情及卷宗、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贴吧截图、微博截图、微信群截图、QQ空间截图、快递照片、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邱某乙、何某某、史**、刘某某、徐**、项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邱某甲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二、盗用身份证件罪部分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窃取被害人蒋**的身份证信息及杭州**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等个人信息,后通过修改录取专业等方式,冒用被害人蒋**的身份先后就职于福建省浦城县**医院、浦城县**院。同时,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多次盗用被害人蒋**的身份信息在杭州火车东站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并用于乘坐高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办理银行卡短信通知、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临时身份证明、员工入职表、学历证书复印件、薪资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卡凭证、单位证明、影像图片、浙江铁路旅客进站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徐**的证言、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邱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电信网络等方式捏造事实、谎报警情、滋扰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用于乘车、工作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华
检察官助理:申小成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内含光盘1张)、检察卷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