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60030198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村委会,现住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柯永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曾某某租赁位于白沙县**农场**队橡胶林段内的瓦房用于容留吉某某、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由曾某某负责提供食宿,并按每次卖淫收取一定的费用。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白沙县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民警在白沙县**农场**队橡胶林段内的瓦房将曾某某、吉某某、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账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吉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高杰
书 记 员:麦光位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于海南省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878952****;
2.案卷材料壹册,共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碟壹张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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