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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卖淫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Z738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东部新区**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利用租用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港**路**组一无名茶铺以4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12月22日下午15时许,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在对其茶铺进行治安检查时,现场挡获兰某某、徐某某、钟某某、刘某某两对卖淫嫖娼人员。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法纪,容留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鸣

检察官助理:于婧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场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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