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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信丰县**镇**村**小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1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份以来,被告人曾某某租赁信丰县**镇**酒店后面第三条街开设一无名茶店,同时租赁该茶店右侧巷子内第三户居民楼的二楼作为容留卖淫女黄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王某某、李某某等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的场所。曾某某按照嫖资元、元、元分别从中抽取元、元、元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 年3 月左右,容留未成年人叶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郑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其经营的**茶庄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卖淫女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及嫖客高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卖淫女与嫖客对被告人曾某某的指认笔录,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转账截图,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亦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失足女卖淫,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启胜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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