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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农,户籍所在地为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街道**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自2020年春节前起,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温某某、李某某在其租住的耒阳市**街道**室内共同吸食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转帐300元给李某某,要李某某购买300元的麻古,后李某某购买了300元的麻古,并带着吸毒工具到被告人曾某某租住房,二人共同吸食毒品麻古。

2、2020年2月份元宵节后的一天,温某某带着一些麻古和吸毒工具,到被告人曾某某租住房,后被告人曾某某和温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吸食了毒品麻古。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朋友“廖*”(身份不详)到曾某某租房1301室玩,后“廖*”微信转账300元给曾某某去购买毒品麻古,曾某某就把这300元微信转帐给李某某,要李某某去购买300元毒品麻古,李某某购买毒品后与被告人曾某某、“廖*”和李某某三人共同在被告人曾某某租住房吸食了这毒品麻古。

4、2020年到5月17日下午,在被告人曾某某租住房内,曾某某和温某某二人吸食毒品麻古后剩下一点没吸完,5月18日傍晚李某某到达曾某某租住房内,吸食了剩下的毒品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坚

检察官助理:郑亚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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