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2007年4月29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系吸毒人员,2020年8月份以来,曾某某在新化县**镇**村**组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状(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容留廖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及廖某某的朋友“**甲”在其家中的客厅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状。
2、2020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容留廖某某、刘某某及廖某某的朋友“**乙”在其家中的客厅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状。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新化县公安局孟公派出所干警在新化县**镇**村**组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伍旭坤
检察官助理:曾小花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新化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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