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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德阳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内挡获被告人曾某某和吸毒人员尹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并查扣冰毒疑似物净重32.53克、电子秤一部和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该冰毒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查明:

1.2018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曾某某在其位于德阳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租住房内容留叶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吸食毒品。

2.2018年4月9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曾某某在其位于德阳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租住房内容留叶某某、尹某某吸食毒品。

3.2018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曾某某在其上述租住房内容留李某某、尹某某吸食毒品。

4.2018年4月11日下午,曾某某在其上述租住房内容留叶某某、尹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学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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