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队**栋**房,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5日,林某某、郑某某到被告人曾某某租用的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8号地质队11栋103房吃饭,之后三人在该出租屋内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
二、2020年2月8日,郑某某、林某某一起到曾某某租用的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8号地质队11栋103房吃饭,到当日21时许,三人一起在该房内吸食毒品氯胺酮;
三、2020年4月初,曾某某在其租用的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8号地质队11栋103房与林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
四、2020年4月底一天晚上20时左右,曾某某在其租用的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8号地质队11栋103房与林某某喝酒,随后两人在该房内一起吸食氯胺酮;
五、2020年5月初,曾某某在其租用的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8号地质队11栋103房与林某某、郑某某吃饭,饭后三人一起吸食了氯胺酮;
六、2020年6月15日,曾某某约林某某到其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田心村的农场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
2020年7月20日,曾某某自行到浈江分局禁毒大队投案自首,如实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证人郑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 黄曼殊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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