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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4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路**街**号**局家属院**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14年9月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该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渝北区**路**街**号**局家属院**单元**-**内的四号房,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吸毒人员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联系电话;1375291****;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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