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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社区**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奉节县**街道**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奉节县**街道**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卧室内容留陈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20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奉节县**街道**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卧室内容留陈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奉节县**街道**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卧室内容留杨某某、卢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20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奉节县**街道**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卧室内容留杨某某、陈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奉节县**街道**小区**栋**单元**-**的家中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曾某某及陈某某、杨某某、卢某某的尿液呈冰毒阳性。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向奉节县公安局检举他人贩卖毒品,并协助民警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房产证、现场检验报告书、立功材料;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卢某某、饶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检举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帮凤

                                检察官助理: 何文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小区**栋**单元**-**,联系方式:191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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