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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3日20时许、10月25日16时许、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容留廖某某(已行拘)吸食冰毒。

2、2020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容留李某某(已行拘)吸食冰毒。

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茂森 

2021年1月4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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