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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广汉市********号家中二楼卧室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

2、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容留方某某、李某某在广汉市********号家中二楼卧室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容留方某某在广汉市********号家中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容留方某某在广汉市********号家中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5、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容留方某某、李某某在广汉市********号家中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0月18日,广汉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曾某某盘查时,曾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里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是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川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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