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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07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村**幢**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合肥市长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村**幢**单元**室的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村**幢**单元**室的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村**幢**单元**室的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村**幢**单元**室的住处,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5月24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4.尿样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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