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61********,汉族,大学文化,系**厂退休职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厂宿舍**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小区**栋**单元。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欧打值勤人员,于2020年1月2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松滋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向全市发出第七号通告,要求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村(居)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封闭管理。松滋市**镇**村党支部书记万某某、治调主任张某某,根据松滋市**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安排,负责在沙刘线公路**村**组红绿灯以东100米处设卡实施封控,非疫情防控车辆禁止通行。
2020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其牌号为鄂D****9的小汽车从松滋市**镇前往**镇**村看望其岳母,途经该道路封控点时,发现公路已被封闭,遂下车将用于封控的路障(竹竿)扔掉,被害人张某某依职责上前劝阻,告知疫情防控通告,被告人曾某某欲强行通过,张某某上前阻拦,二人发生争执。张某某将曾某某的车钥匙拔下,曾某某将张某某的右手中指根部咬伤。后曾某某电话邀约其妻弟庞某甲、庞某乙前来帮忙,庞某甲到场后,见曾某某持石头砸向张某某,遂上前阻止,曾某某认为庞某甲未给其帮忙,打了庞某甲一耳光,并再次拾起石头砸中张某某的小腿。松滋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曾某某拒不配合,对三名民警进行踢打,拉扯过程中抓住了民警配枪,民警依法将其控制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松滋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道路封闭情况通知、伤情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行政拘留文书、体检报告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万某某、庞某甲、向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手段阻碍在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在警察到场处置时暴力反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鄂成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院旁一私房内
(其弟家中),联系电话1380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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