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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8197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住辛集市**公寓**楼**。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0时左右,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一辆蓝色大众牌迈腾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辛集市**大街与**路交叉口时发现路口东侧有交警在查车,其害怕被交警查处,拒绝配合执法,强行在路口掉头。在倒车掉头过程中,将上前要求其配合检查的交警大队的辅警张某某蹭倒,汽车轮彀从张某某左脚脚面压过,后被告人曾某某不顾其他交警拦阻,驾车沿**路向北行驶,逃离现场。辅警张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诊断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辛集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因逃避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在驾车逃离过程中致执法辅警张某某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跃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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