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6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1351669****),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在惠州市仲恺区陈江**电子厂员工宿舍内闹事,砸坏了该公司的三道闸门机器以及几个垃圾桶。接报后辅警郑某某、陈某某身穿执勤制服、胸前佩戴警号、双肩佩戴警衔并配挂执法记录仪、外穿绿色警用反光衣、腰间佩戴单警装备前往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曾某某见到出警人员到场,直接用脚踢向辅警郑某某下腹,导致郑某某下腹红肿,经惠州市仲恺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的家属已赔偿惠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曾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辅警郑某某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建
检察官助理:范凯龙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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