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752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5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已婚,住本市**镇**村**大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麻涌镇新基村委会门口维权,并参与围堵麻涌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川槎派出所民警叶某某、陈某某、莫某甲等人到达现场维护秩序,在民警执法维持现场秩序的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用右手打了民警陈某某的左面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病历资料及伤情图片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等的证言,监控录像,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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