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省文昌市人,家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因有妨害公务罪嫌疑,于2020年10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楼下人行道上非法占道经营卖雨伞,海口市龙华区**执法大队**街道**队队员吴某某、王某某、辜某某等人根据工作要求,依法前往该地对曾某某占道经营的电动三轮车及其雨伞进行依法扣押时,遭到曾某某从电动三轮车内拿出一把铁锤子、一把钢质水果刀暴力反抗。曾某某先手持水果刀对执法**队员来回挥舞几下予以反抗,曾某某遭到执法**队员站在电动三轮车前面阻挡时,其用铁锤想砸坏电动三轮车以阻止执法**队员将车拖走,紧接着从车上冲下来持水果刀对执法**队员吴某某挥去,吓唬执法**队员,被吴某某用手挡住,在准备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时,吴某某用手去试图抓住电动三轮车把时,遭到曾某某持水果刀砍去,以吓唬吴某某放手后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3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农村信用社旁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报案书、执法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辜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相片;
5.视频监控录像及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珺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壹册及光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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