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妨害公务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小区*栋****室内,与其妻和某某发生家庭纠纷,后和某某报警,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月牙塘派出所民警周某某及两名辅警到现场处警,曾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从厨房拿出菜刀威胁民警,在民警持枪警告后,曾某某又持刀架在自己脖颈上,随后被民警现场制服,在制服过程中致曾某某左侧肱骨骨折。

被告人曾凡进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菜刀;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和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瑜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7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