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开始生意上的往来,之后曾某某与白某某产生利益矛盾,其于2014年1月8日以出售健达巧克力的名义骗取白某某购货款375075元人民币。曾某某收到购货款后不再与白某某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3.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4.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卫民
代理检察员:张 丽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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