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7年12月至2020年9月7日任长乐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小区**座**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曾某某在任福州市长乐区**镇政府副镇长及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期间,分管**镇国土资源、村建规划、“两违”整治等工作。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辖区内存在违法占地情况,故意不依法履行制止和查处职责,致使王某乙、陈某甲等人非法占用**村农用地倾倒渣土、王某甲等人顺利完成违法建设。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曾某某接受王某甲的请托,对王某甲在**镇**村违法建设房屋一事予以关照,致使王某甲未经审批建成1栋6层砖混结构楼房,违法占地面积约210平方米。2017年12月、2018年春节前及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曾某某3次在长乐城区昆仑酒店附近收受王某甲所送钱款人民币各2万元(以下币种同),共计6万元。
2.2018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接受陈某乙的请托,对陈某乙的父亲陈某丙在**镇**村违法建设房屋一事予以关照,致使陈某丙未经审批建成1栋6层半砖混结构楼房,违法占地面积约238平方米。同月,被告人曾某某在长乐城区昆仑酒店附近收受陈某乙所送钱款5万元。
3.2018年9月,被告人曾某某接受郑某某的请托,对郑某某在**镇**村违法修建其公司围墙以及用水泥固化土地一事予以关照,致使郑某某对围墙内约400平方米土地进行固化。同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其**镇政府办公室内收受郑某某所送钱款1万元。
4.2017年以来,**镇**村村民王某乙伙同他人未经批准在**村耕地上违法倾倒渣土。后被告人曾某某接受王某乙的请托,对王某乙等人违法倾倒渣土一事予以关照。2018年5月及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曾某某在**街道**小区家中收受王某乙所送钱款3万元和1万元,2次共计4万元。经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王某乙等人违法倾倒的渣土占地总面积152.11亩,其中涉及基本农田面积135.73亩,且135.73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5.2018年以来,被告人曾某某明知陈某甲未经批准在**镇**村耕地上违法倾倒渣土,故意不依法履行制止和查处职责。经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陈某甲等人违法倾倒的渣土占地总面积44.61亩,其中涉及耕地面积40.33亩(基本农田39.36亩),且上述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0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向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退出上述全部受贿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表、职务任免通知、关于调整镇党政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关于调整充实“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对涉案人员违法占地认定情况的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陈某乙、郑某某、王某乙、罗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金额达16万元,数额较大;同时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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