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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县院二部刑诉〔20**〕9号

被告人曾**,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族,**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县**镇**村**组**号,现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年**月**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犯罪嫌疑人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镇**村地段时,与陈**驾驶的无牌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曾**、陈**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5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综合材料、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智群

20**年**月**日

附:

1.被告人曾**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46页,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陈**。

鉴定人名单:曾**、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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