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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街**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N****小型轿车从自贡市高新区第四人民医院往富顺方向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206省道160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即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1.4毫克/100毫升。曾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曾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7日被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挡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毒品检验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五、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碟4张;

3.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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