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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套用闽FP****号隆鑫125黑色太子两轮摩托车途经**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曾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呼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及封存血样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套牌机动车,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接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泉

2020年5月6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注:

1.被告人曾某某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曾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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