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纳雍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现住桂阳县**镇**砖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湘LU****”小轿车从桂阳县城出发,往桂阳县仁义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桂阳县蔡伦北路延伸段龙潭中学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雷某某驾驶(搭乘刘某某)的“湘L1****”二轮摩托车追尾,造成雷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接警赶来的交警查获。

经认定,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定性呈阳性,乙醇定量为146.05mg/100ml。

2019年10月19日,曾某某与雷某某、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刘某某人民币11700元,赔偿雷某某人民币57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的涉案机动车及照片;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曹某某的证言;4.雷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检查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留的涉案机动车已由当事人领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