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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222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村**组**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麻城市南正街义井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彭正元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证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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