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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D****2的绿色五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注销状态),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闯红灯行驶,与对向在此左转弯由吴某某驾驶的鄂R****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曾某某被送往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救治,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曾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在医院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并由医护人员提取曾某某静脉血样,民警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5mg/100ml。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报警受理单、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曾某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询问视频,现场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吹气检测、采集血样照片及视频,血样送检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354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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