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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6月26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曾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7 日晚,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琼 AS**** 号小型轿车从文昌市清澜往文城镇方向行驶,23 时20 分许途经文城镇文昌大道路段海岸金城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琼AS**** 号小型轿车及中央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赔偿维修护栏费用6000元。

2019年2月21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205mg/100ml 。

2019 年2 月18 日,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一辆(已发还);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收款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在法院判决前预缴罚金),如未在法院判决前预缴罚金,则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光波

书 记 员:马 越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7662****;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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