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巷**号,住西峡县**街中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峡县城区白羽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曾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长清
检察官助理:谢 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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