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时48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 血液中乙醇含量值:206.1mg/100ml)驾驶浙A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沪瑞线356KM+750M(建德市**中学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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