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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720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8********,出生地为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号,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楼。因吸毒,于2011年6月2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4时0分,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A7****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 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证据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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