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LH****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大道时,与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粤L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的轻微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曾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45mg/100ml。案发后,曾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文彬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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