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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60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罗江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金山镇一家KTV内和易某某、兰某某等人饮酒后,驾驶川F******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在金山镇金马路路口路段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鄂F******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被告人曾某某受伤。后被告人曾某某被送往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就医。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聪    

检察官助理  廖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9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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