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古田县**街道****路*号,户籍在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套挂闽******车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古田县第三小学出发沿解放路往罗华村方向行驶,行至十字街路口与对向由阮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轻微刮碰。事故后阮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往东小区方向行驶,当行至六一四路56号门前路段时被曾某某驾车截停,双方发生纠纷。尔后阮某某委托朋友报警,曾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后将双方带至古田县医院抽取血样。经古田县公安局认定,曾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收集、出具的被告人曾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多次行政处罚劣迹,套挂他人车牌,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雪斌
检察官助理 雷 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路*号,户籍在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16016****。
2.案卷一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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