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2时,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与**路交汇处时,在等左转信号灯过程中趴在摩托车上睡着,后被警察查获。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98866****;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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